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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规实施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城镇供热条例》九月起实施
发表日期:2016/7/22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城镇供热条例》九月起实施
 
来源:伊犁日报
 
    714日,新疆伊犁州人大常委会组织召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城镇供热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会上就群众关心的收取基本热费、室内达标温度提高等热点问题进行了解答。《条例》将于9月起实施。
 
  伊犁州人大常委会主任祖农·艾克拜、副主任孟传荣及副州长扎克·左尔东出席发布会。
 
  祖农·艾克拜介绍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城镇供热条例》相关情况。据了解,《条例》共859条,重点对5个方面作了详细规定。关于供热规划与建设,《条例》规定了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供热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的供热保障体系和供热管理协调机制;明确了配套建设的城镇热力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并要求验收时应当有供热企业参加。在供热保障方面,《条例》对供用热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规范,要求供热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止供热;明确供热期内建筑节能达标用户室内最低温度为20摄氏度,较以往规定的18摄氏度提高了2摄氏度;对用户室温未达到规定标准或者未按时履行供热义务的,供热单位应当承担违约或者赔偿责任。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条例》中关于用热管理方面的规定。在自治州范围内以地方性法规形式首次明确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当向供热企业缴纳基本热费。也就是说,即便用户已经报停采暖,还是要收取基本热费,其收取标准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条例》明确提出,用户在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用热的情况下,可申请停止整个供热期用热,但应在供热期开始前30日向供热企业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对于设施的管理,《条例》也作出明确规定,对热源单位、居民用户、非居民用户三方的供热设施管理责任划分作出了明确规定,便于在具体操作中分清责任。明确规定对居民用户入户端口分界点外至供热管网小区入口处的供热设施维护费用,也就是俗话说的“二级管网”维护,原则上由供热企业承担(免除了原先小区业主的维修责任)。明确了责任单位负有对其管理的供热设施进行定期巡检、养护维修的义务。
 
  《条例》还规定了应急管理方面的内容。明确县市人民政府设立供热保障金,保障低收入困难群体冬季采暖。要求建立健全供热预警和应急保障机制,有效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确保安全稳定供热;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供热应急事故抢修与应急处理预案,建立相应的组织指挥系统和资金、物质、设备保障体系。
 
  会上,扎克·左尔东作了表态发言。他表示,州政府将统筹安排好城镇供热相关工作,细化责任分工,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确保城镇供热工作平稳运行。
 
  会上,伊犁州人大、州法制办等部门就新闻媒体提出的收取基本热费、设施维修养护责任划分、供暖温度的规定以及对新建筑质保期内不予报停暖气等问题进行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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