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2013年9月1日施行
来源:亚心网
乌鲁木齐今冬供热期不仅比以往提前了
5天,同时供热期内居民室内最低温度也比以往高了4℃,应不低于
20℃。这得益于将于今年
9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新修订《乌鲁木齐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
6月17日,记者从乌鲁木齐市供热行办了解到,新《条例》与2004年施行的《条例》相比新增了一个章节,多了8条新规定。
新《条例》规定,每个采暖季供热期为当年的10月10日至次年的4月10日;供热期内,居民室内温度应当不低于20℃,非居民用热户的室内温度应当按照其功能需要,由供热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新《条例》明确供热设施维修责任,居民用户以入户端口为分界点,分界点外(含计量器具)的供热设施由供热企业负责,分界点内的供热设施由用热户负责。
因供热企业的原因,连续24小时达不到规定温度的,供热企业应按供热面积及天数退还用户热费。供热企业退还热费的,应当在供热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用热户。而旧《条例》为连续24小时或累计10天达不到规定温度的,供热单位应按供热面积及温差退还用热费,实际执行过程并不容易操作。
新《条例》对申请停暖也有了新变化:用热户在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用热的情况下,可申请停止整个供热期用热,但应在供热期开始前30日向供热企业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停止用热的用热户,应当向供热企业缴纳基本热费。基本热费的收取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热户不得申请停止用热: 单管循环供热的居民用户;新建建筑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其他可能危害相邻用热户用热安全和居民共有供热设施运行安全的。
同时,新《条例》加大了装过水热用户的处罚力度:用热户损坏或擅自拆除、移动、增设城市热力设施;隐瞒用热面积或擅自并网,擅自在城市热力设施上安装热水循环装置或放水装置,将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而旧《条例》是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