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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规实施
《晋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出台
发表日期:2013/6/5
 
《晋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出台
 
来源:晋城在线
 
    近日,晋城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晋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该办法共八章五十六条,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
 
    该办法结合晋城市供热行业发展实际,对城市集中供热的规划与建设、供热管理、用热管理、设施维护、收费管理、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范。
 
    其中,在规划与建设中有十条规定,详细对晋城市的城市集中供热与城市总体规划、城市道路建设与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城市供热建设资金来源、城市建设与换热站建设、城市集中供热工程的投标制度、城市集中供热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新建建筑用户供热计量装置、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建设、用户建设或者改造庭院内集中供热管网设施、供热工程验收等方面作了具体的规定。
 
    在供热管理方面,《办法》规定,晋城市规定采暖期为当年ll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如遇异常气候应当提前供热或延长供热期限。各住宅小区区域锅炉房供热单位要纳入城市集中供热行业管理。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应当签订供用热合同,并要严格执行合同。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按时、连续、保质供热。向供热单位供应水、电、燃气和热能的单位,不得擅自中断供应。因突发性故障不能保证正常供热时,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通知热用户。发生重大故障,应当同时报告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等。
 
    在收费管理方面,《办法》规定,城市供热实行政府定价,逐步推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计价制度,实行用热计量收费。对集中供热热费收取实行预收管理。每年9月1日至10月底应向供热单位缴纳下一个采暖期的热费。新入网用户、新建房屋或空闲未出售房屋,第一年热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产权单位承担。城市供热实行交费用热。居民住宅热费按房屋建筑面积或使用面积(包括用热阳台)计收,非居民热费按建筑面积计收;已经安装分户用热计量装置的,实行计量收费。使用集中供热采暖用户的热费,每供热层高3米和3米以下的,按政府批准的价格基数计收,层高每超过0.1米,加收基本热价的3%。   
 
    《办法》还对用热管理、设施维护、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范。《晋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城市供用热双方行为,确保我市供热行业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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